经查,宋丽于2015年6月8日办理执业药师注册时提供虚假离职证明,注册执业单位为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华联药店,实际工作单位为修正药业集团长春高新制药有限公司。徐琳莉于2014年11月12日办理执业药师注册时提供虚假离职证明,注册执业单位为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伊康大药房,实际工作单位为长春市中心医院药剂科。
根据《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涂改、伪造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取《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执业药师注册证》的人员,发证机构应收回证书,取消其执业药师资格,注销注册。并对直接责任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至送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和《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凡以骗取、转让、借用、伪造《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注册的人员,一经发现,由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收缴注册证并注销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以上2人以虚假证明获得《执业药师注册证》做如下处理:吊销宋丽、徐琳莉《执业药师注册证》;对其提供虚假获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情况进行通报,并抄送2人所在单位。
特此公告。
吉林省执业药师协会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