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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执业药师新政变化趋势

简析执业药师新政变化趋势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1-07-26 11:15    浏览量:

  简析执业药师新政变化趋势
 
  一、近几年执业药师考试合格人数及注册情况
 
  (一)近几年执业药师报考及通过情况
 
历年执业药师考试合格通过率
年份 报考人数 参考人数 参考率 通过人数 合格率
2018年 687584人 566613人 82.41% 7.99万人 约14.10%
2017年 675179人 523296人 77.50% 15.28人  29.19%
2016年 88.47万 72.86万 82.35% 15.1万 20.74%
2015年 112.14万 93.77万 83.62% 23.5万 25.16%
2014年 84.02万 70.25万 83.61% 13.71万 19.52%
2013年 40.26万 32.99万 81.99% 5.19万 15.72%
2012年 18.81万 14.69万 78.09% 2.60万 17.68%
2011年 14.60万 10.97万 75.16% 1.44万 13.13%
2010年 13.28万 10.06万 75.76%  1.12万 11.12%
2009年 12.52万 9.40万 75.06% 1.15万 12.19%
2008年 10.79万 8.43万
78.19%
0.95万 11.24%
2007年 10.89万 8.66万 79.51% 0.95万 10.94%
2006年 10.58万 8.44万 79.75%
1.42万
16.79%
2005年 11.39万 9.14万 80.20% 1.66万 18.18%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提供的统计数据,2018年度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人数为687584人,合格人数约为7.99万人,合格率为14.10%。
 
  截止到2018年底,全国通过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总人数累计已达到103万人。从2018年全国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情况来看,尽管参考人数较去年增加了4万多人,但合格人数却减少了一半,仅为7.99万人。合格率也从去年的29.19%降为了14.10%。可谓是创了七年来的新低。
 
  (二)、近几年国家执业药师注册情况
 
  2015年12月底,获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数为64.9万人,注册人数为257633人,占具有资格人数40%
 
  2016年12月底,获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数80万人,注册人数为342109人。占具有资格人数42.76%
 
  2017年12月底,获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数近95.36万人,注册人数为408431人。占具有资格人数42.8%左右
 
  2018年12月底获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数103万人,注册人数为468019人。全年增加59588人。占具有资格人数45.44%。
 
  2018年全年,执业药师注册人数一直呈逐月上涨的趋势。并且下半年的注册人数明显上升更快。预计在颁发2018年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会迎来一波注册高峰期。
 
  近年具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人数队伍不断增长,而且在未来还会持续增长。估计到2020年底,基本实现“十三五”对执业药师数量要求,达到55万注册的执业药师,每万人口4名执业药师的目标。
 
  全国每万人口执业药师注册人数
 
  2013年达0.8人
 
  2014年达1.23人
 
  2016年达2.5人
 
  2017年达2.9人
 
  2018年达3.4人
 
  远低于世界药学联合会公布的每万人口累计拥有执业药师6.2人的标准。
 
  (三)执业药师在社会药店注册状况
 
  执业药师定位于指导公众安全用药与合理用药,是药学服务型专业技术人才。
 
  1.执业药师在药学服务领域数量显著
 
  注册在药店的执业药师:
 
  2013年76522人
 
  2014年129895人
 
  2015年135339人
 
  2016年291604人
 
  2017年355775人,
 
  2018年418576人
 
  2018年全国执业药师注册情况
 
  2019年2月全国执业药师注册情况
 
  截至2019年2月底,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人数为475073人。目前,平均每万人口执业药师人数为3.4人。注册于社会药房的执业药师425212人,占注册总数的89.4%。注册于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的执业药师分别为34670、3807、10999人。
 
  2.零售药店执业药师配备尚未达到要求
 
  2013年0.18人
 
  2014年0.3人
 
  2015年0.31人
 
  2016年0.65人
 
  2017年0.79人
 
  2018年0.9人
 
  到‘十三五’末,所有零售药店主要管理者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所有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的要求还有差距。
 
  二、我国执业药师数量是否趋于饱和
 
  (一)我国执业药师数量与现实需求
 
  1.执业药师数量与现实需求的差距
 
  1)2018年12月底获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数103万人,注册人数为468019人。目前全国零售药店数量约为45万家,注册于社会药房的执业药师42万人左右。如果每家药店都划成二类药店,按照二类药店的执业药师配备标准(至少1名执业药师)来看,人数刚刚满足药店需求。似乎药店执业药师数量已经趋近饱和。但是,如果45万家零售药店中有50%达到三类药店标准,按照三类药店的执业药师配备标准(至少2名执业药师)来看,得需要有70万注册的执业药师。
 
  2)执业药师未来潜在需求
 
  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全国有城镇诊所23万家,农村诊所72万家,民营医院1.8万家。
 
  (二)我国执业药师质量与现实需求相差更远
 
  1.执业药师报考资格
 
  中专学历及以上的药学、中药学、医学、化学和生物学各相关专业。
 
  发达国家对执业药师的要求均很高,国际上对执业药师的培养一般是4+2原则,4年专业课知识学习,2年基础课学习。
 
  2.学历专业
 
  1)学历:截至2017年3月31日,执业药师学历分布情况:研究生6915人,本科103685人,大专128060人,中专121294人;本科及以上学历占比30.7%。
 
  目前执业药师学历结构是:中专:大专:本科以上=1:1:1。
 
  2)专业
 
  截至2017年3月31日,执业药师专业分布情况:药学类专业126637人,中药学类专业55170人,医学专业70118人,中医学专业27087人,其他专业80942人;目前,全国执业药师中,药学专业(中药学类)的人员占51%。医学专业占26.7%,其他专业占比21.5%。相对于国外执业药师普遍本科以上学历,且以药学专业为主。我国执业药师亟待学历、专业双提升。在‘十三五’时期内实现全面提高执业药师的素质能力,任务艰巨。
 
  提升执业药师队伍质量比数量更为关键。
 
  有关数据显示,2018年执业药师考生学历分布如下,考生本科学历占比18.96%、大专学历39.85%、中专学历40.30%,硕士研究生学历0.59%,博士生学历0.30%,本科、大专及中专学历占全部考生的99.11%。
 
  (三)我国执业药师数量尚未满足真正需求
 
  1.国家对执业药师管理政策逐渐趋于严厉
 
  2018年11月23日,商务部发布《全国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二类药店至少配备1名执业药师,三类药店至少配备2名执业药师,如果此两类药店的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还须配备至少1名执业中药师。目前全国零售药店门店数在45.4万家左右,而注册于社会药房的执业药师42万人左右。如果每家店都划成二类店,按照二类店的执业药师配备标准(至少1名执业药师)来看,人数刚刚基本满足药店需求。
 
  而从已实行药店分类分级的广东省公布的数据来看,三类药店在零售药店占比至少60%。那么45.4万家药店中可以预测有一半以上符合三类药店要求,如果按照三类药店人员配备的要求来看,注册执业药师总人数则至少增加30万才勉强满足全国社会药店的需求,可以说执业药师发展进入关键期。
 
  另外部分地区对执业药师管理政策更加严厉。
 
  《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许可验收实施细则》中规定营业面积250平方米以下的药店配备执业药师与国家标准相同,而超过250平方米的药店就大大高于国家标准,营业面积越大,所需执业药师越多。上海政策绝非个案,它代表着零售药店行业随着专业化水平的提升,对执业药师的需求成总体需求呈上升趋势。
 
  2.执业药师在岗执业人数要比注册人数少
 
  已有注册在社会药房的42万执业药师群体中,有不少是属于“挂证”行为,并未真正在岗提供药学服务。
 
  2017年11月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药品经营企业中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检查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190号)》打响了执业药师“挂证”检查的第一枪。接着部分省份也公布了管辖区域执业药师“挂证”检查情况,甚至有药店因为执业药师“挂证”被吊销GSP证书。
 
  在全国严查执业药师挂靠兼职情况下,或将有更多挂证的执业药师将被公示、注销证书。在这种形势下,执业药师缺口要比数字所显示出来的数量更大。
 
  3.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准入学历门槛即将提高
 
  2019年3月5日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
 
  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0年规定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准入学历门槛从中专提高到大专。
 
  据了解,大中专生是我国报考执业药师的主力军,约占总报考人数65--80%。报考门槛的提高固然有利于行业专业水平的提升,但短时期内,必将经历更大的执业药师缺口。如果政策实施,意味着将有数十万考生无法报考,最终对执业药师注册人数会产生巨大的影响。
 
  2018年执业药师考试难度增加,就是为了提升执业药师队伍的专业水平与专业技术,为了打造优秀的执业药师人才建设,为大众提供更精湛的药学服务。执业药师考试的难度与相对应的低合格率,将作为今后执业药师考试的常态。
 
  三、我国执业药师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执业药师的法制实施进展缓慢
 
  众所周知,我国目前对药师管理实行“双轨制”,即在医疗机构执行的卫生部门主导的“职称药师”体系,而在社会药店执行的药监部门主导的“执业药师”体系。两类药师队伍在管理主体、资格准入、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继续教育等诸多方面存在区别。
 
  一直以来,社会各界普遍呼吁建立“一元化”的药师管理制度,但是在建立在“职称药师”与“执业药师”合理衔接、有效整合的制度设计上,我国药师及法制建设还存在药师队伍管理混乱及数量不足、素质参差不齐,药师自身职业认同感和民众对药师的信任感低等问题。而我国由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等上位法并未就两类药师的配备、执业标准等进行明确规定,我国药师管理法制形成“上位法模糊、下位法冲突”的局面。
 
  执业药师法至今尚未进入申报程序。影响了这一职业的健康发展。
 
  (二)执业药师数量与需求的矛盾
 
  全国获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数103万人,注册人数为468019人。注册率45%,注册于社会药房的执业药师418576人。药店配给率89%,万人拥有率3.4人。
 
  广东现有执业药师8.5万人,注册5.3万人,注册率61%;药店5.4万家,药店配给率96%;还无法做到一个药店配备一名执业药师的要求。万人拥有率4.3人。虽然广东执业药师在数量总量、注册率、万人拥有率、药店总量、配给率等方面居于全国前列,也提前完成了国家“十三五”规划的万分之四的目标,但仍然存在不够用、不好用、不真用的问题。
 
  根据《国家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要求,到“十三五”末,所有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营业时需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为执业药师配备提出了更高要求,更加凸显了数量上的矛盾,这是执业药师不够用的问题。
 
  因此按照1:1(大型门店配置比例通常为1:2)的比例进行配置,我国执业药师数量仍存在较大缺口。
 
  (三)执业药师学历、专业与质量的矛盾
 
  目前执业药师学历结构是:中专:大专:本科以上=1:1:1。其中药学专业只占51%,虽然执业药师89%集中在社会药房,真正达到提供专业的药事服务的人非常有限,而高素质的人才却大多集中在医院药房和生产、批发企业,零售药房的人员素质有待提高。这是执业药师不好用的问题。
 
  (四)执业药师有效性的矛盾
 
  由于执业药师不够用不好用,随着行政监督力度加大,于是就出现了个别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在职不在岗、虚挂、没有实训经历等有效性问题。这是执业药师不真用的问题。
 
  业内人士表示,满足了执业药师的数量要求,本质上也只是达到了一个形式上的要求。真正让执业药师在药品经营中发挥药事管理的作用,让消费者能够安全用药,才是问题的关键。
 
  (五)执业药师分布不均衡的矛盾
 
  在部分发达省份,执业药师相对集中。在部分欠发达省份,执业药师相对较少。
 
  四、重新修订《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2019年3月5日国家药监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
 
  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的变化
 
  1.《制度规定》对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变化
 
  为提升执业药师队伍素质,加强队伍专业性,突出岗位实践要求,将执业药师学历准入门槛从中专调整为大专,并适当提高相关专业考生从事药学(中药学)岗位的工作年限。
 
  1)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
 
  2)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
 
  3)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4)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5)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2.《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由“三年”修改为“五年”。
 
  3.执业药师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国家鼓励执业药师参加实训培养。
 
  4.建立执业药师个人诚信记录,对其执业活动实行信用管理。
 
  5.《制度规定》对《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挂靠等行为处罚
 
  1)建立执业药师个人诚信记录,对其执业活动实行信用管理。申请注册者,必须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息记录。对有不良信息记录的执业药师申报注册时,在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将不予批准注册。通过建立执业药师诚信记录以及执业药师大数据管理,加大执业药师“挂证”打击力度,建立“挂证”治理常态化机制。
 
  2)对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配备,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药师注册证》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三年内不予执业药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并作为个人不良信息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买卖、租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6.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
 
  7.本次修订对中专学历报考者过渡政策
 
  为了保障考生合法权益,本次制度修订对中专学历设置了新旧制度过渡的衔接方案,过渡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
 
  (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变化
 
  1.《考试办法》对具备免试部分考试科目的报考条件规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2.考试以四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五、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政策引发行业大洗牌
 
  零售药店在医改大潮的推动下,被动迎来一场波及全行业的大革命,而这场革命由“药店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吹响启动的号角。
 
  药店分类分级管理制度的推进,总体可分三个阶段:
 
  2007-2017年的蛰伏阶段、
 
  2018-2020年的提速阶段、
 
  2021-2025年的冲刺阶段。
 
  2007年以来,部分省市开始进行药店分类分级管理试点,虽然十多年来并无实际进展,迟迟未全面落实。2018年,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政策突然提速,并自2018年4月在广东省开始了严格的落地试点。2018年11月23日,商务部联合药监局、卫健委和医保局发布《全国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到2020年,全国大部分省市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到2025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法规政策体系基本建立。
 
  零售药店的分类分级管理,是从消费者用药安全与需求出发,分类分级有序规范药品零售市场。通过药店分类分级管理,倒逼零售药店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发展,为承接院外处方做准备。
 
  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在深化医疗改革的大背景下,保障“医药分开”政策落实,加快药品零售行业转型升级和服务能力提升,实现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
 
  (一)零售药店划分为三个类别
 
  《意见稿》指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按照经营条件和合规状况将零售药店划分为三个类别:
 
  一类药店可经营乙类非处方药;
 
  二类药店可经营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包括禁止类、限制类药品)、中药饮片;
 
  三类药店可经营非处方药、处方药(不包括禁止类药品)、中药饮片。《意见稿》提出实行动态管理。分类分级结果每年至少动态核查1次。
 
  1.一类零售药店至少符合以下条件:配备至少1名药师及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品质量保障和药品经营符合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1)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2)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2.二类零售药店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1)配备至少1名执业药师(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的还应配备至少1名执业中药师)和1名药师及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上述人员配备与门店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
 
  2)药品质量保障和药品经营符合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3)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4)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3.三类零售药店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1)配备至少2名执业药师(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的还应配备至少1名执业中药师)和2名药师及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实行网上集中审方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可视为配有1名执业药师;上述人员配备与门店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
 
  2)药品质量保障和药品经营符合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要求;
 
  3)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4)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影响药店类别,主要在于执业药师和药师以上职称的数量。
 
  (二)零售药店分级标准
 
  在上述分类结果的基础上,按照经营服务能力,将二类、三类药店由采用百分制由低到高将零售药店划分为:A、AA、AAA三等级。
 
  1.A级零售药店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服务环境及设施初步达标,具备基本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拥有基础的信息化设备,人员资质及药学服务水平合格,近1年内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具备正常营业时间不间断服务能力,提供科普宣传和基本便民服务。
 
  2.AA级零售药店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服务环境及设施良好,具备较强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拥有药品可追溯及信息化管理系统,人员资质及药学服务水平良好,近2年内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具备24小时服务能力,经常提供科普宣传和日常便民服务。
 
  3.AAA级零售药店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服务环境及设施良好,具备很强的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拥有成熟的药品可追溯及信息化管理系统,人员资质及药学服务水平优秀,近3年内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持续提供科普宣传、24小时供药和咨询便民服务。
 
  具体到零售药店分级条件,诚信经营是重点。对于严重失信的零售药店,将被列入信用“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并在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示范创建等工作中不予考虑。
 
  (三)经营服务能力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1、服务环境条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服务环境整洁、舒适,服务人员举止文明;服务环境和设施设备安全。
 
  2、供应保障能力。经营药品类别及品规覆盖一定数量的常见疾病、慢性疾病、特殊疾病等。
 
  3、人员资质及培训。执业药师或药师及以上职称药学技术人员在职在岗,有条件的药店可配备经过药物治疗管理(MTM)相关知识培训的药师;药学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店内人员总数的40%;上述人员年度培训不少于30课时。
 
  4、药学服务水平。建立药学服务管理制度、职责、操作规程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登记和报告制度;设置药学服务区域;执业药师或药师具备正确审核、准确调剂处方和正确指导用药的能力;药学技术人员掌握基本用药指导和健康信息传播的能力;可为患者建立药历或电子健康档案,开展慢病、特病管理。
 
  5、追溯体系建设及信息化程度。自建或对接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药品可追溯系统,并将相应追溯信息上传系统,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建立处方审核系统,处方内容及药师审核结果可追溯;建立药学服务管理系统,实现药学服务电子化、信息化管理;持续开展药品流通行业统计直报工作。
 
  6、诚信经营。未发生销售假冒伪劣药品、欺诈消费者、不遵守医保协议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积极履行社会公益责任。
 
  7、科普宣传和便民服务。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有针对性地向患者发送用药、健康科普资讯;配备顾客咨询和临时休息设施,具备持续服务能力;可为顾客提供测量血压体温、用药咨询、用药提醒等服务,开展送药上门等便民服务。
 
  从对经营服务能力要求可以看出,国家推动药店分类分级标准主要分为两大块:
 
  1)、服务与人员专业性;
 
  2)、信息化建设程度。
 
  (四)零售药店实施分类分级管理政策对行业的影响
 
  1.加速了药品零售行业信息装备、管理水平、药学服务能力的提升
 
  2.有利于行业优胜劣汰
 
  从分类的条件来看,大中型连锁药店相对单体药店与小型连锁药店在药品供应保障、执业药师配备、药事服务能力等多方面优势更加明显,获得二类、三类门店的比例有望更高,在市场竞争中更具备竞争优势。而在更加严格规范的管理下,中小单体药店与小型连锁药店经营成本将大幅提升生,生存空间将进一步被压缩。
 
  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将有助于升级整个药店行业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在优胜劣汰效应下,未来零售单体药店会持续缩小,而零售连锁药店会迅速增长。提高行业集中度。
 
  2020年也就是明年,根据《意见稿》,医保将优先对接三类药店里的AAA药店,政策的优胜劣汰效应更加明显。
 
  业内有关人士预测,一旦药店分类分级管理全面实施,45万多家药店中的单体药店面临倒闭的风险。
 
  3.成为医保定点药店资质评定的重要依据
 
  分类分级后的药店间在经营管理、装备设施、软硬件的差距体现了出来,一些达到类别高、分级高的药店依据其具备的条件成为医保定点药店,分类分级是为医保定点药店实现准入制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4.AAA级的药店会得到政府的政策支持
 
  AAA级药店未来在医保定点药店设置、医保资金管理、网店布局、许可范围、业务创新、在对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药房相关服务功能、在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用药服务上更容易得到政策倾斜和支持。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鼓励高评级药店做好与医疗机构的对接,提供承接医院门诊处方外配等相关服务。医保管理部门优先选择高评级药店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纳入定点药店范围。鼓励通过高评级药店提供门诊特殊病、门诊慢性病用药的医保费用结算服务。
 
  5.专业化的执业药师需求会有大幅度的提高
 
  广东实行药店分类分级管理后,执业药师需求剧增。如果全国推广分类分级管理,估计全国大范围内的执业药师需求会有非常大的提高。
 
  六、国家一系列新政策对执业药师未来发展的影响
 
  2018年,是医药行业跌宕起伏的一年,也是执业药师跌宕起伏的一年。
 
  疫苗事件爆发之后,民众的安全用药一瞬间到了风口浪尖,在此热点下,“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进入了大家的视野当中。执业药师行业也再次受到大家的关注。与此同时,2018年也推出了很多政策,执业药师的职责越来越清晰,需求在逐步的扩大,专业性人才的要求也在逐步提升。
 
  1、执业药师考试将迎来大变革
 
  1)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准入学历门槛将从中专提高到大专、考试周期变长
 
  2)执业药师考试难度增加
 
  执业药师是专业性人才,承担着国家用药安全的重任。可想而知执业药师考试难度增加符合了国家需要,不单单是通过执业药师考试的人,更重要的是有足够的知识与实践能力的人能够来促进国家用药安全。
 
  2、零售药店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即将全国推广,执业药师需求剧增。
 
  2018年8月28日,国务院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8年下半年重点工作任务提出,制定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的指导性文件。三个月后,商务部就发布了关于《全国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广东实行药店分类分级管理后,执业药师需求剧增。如果全国推广分类分级管理,估计全国大范围内的执业药师需求会有非常大的提高。
 
  3、药店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2017年初,国务院发布了《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提及到2020年末执业药师配备策略开始转向服务人群,规定“每万人口执业药师数超过4人”,奠定了基础和发展方向。随着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文件的出台,执业药师将成为药店的标配,没有执业药师,除销售药品种类会受到限制外,存在挂证行为的药店、药师都会受到处罚。
 
  4、药店需要更专业的人才
 
  未来,药店不仅需要执业药师,更需要专业的执业药师。
 
  执业药师工作职责不是单纯地推销药物,而是切切实实担负起家庭药师,疾病预防科普,家庭慢病管理,用药安全等服务。
 
  5、加快执业药师能力与学历提升工程
 
  “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中,提出要实施执业药师能力与学历提升工程,强化继续教育和实训培养。执业药师能力与学历的提升由计划上升为工程,可见这项工作意义重大、使命光荣。
 
  国家“执业药师能力与学历提升工程”旨在健全执业药师人才培养体系,创新执业药师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我国执业药师队伍的专业素质,提升我国执业药师队伍的建设水平。
 
  2018年9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开始针对执业药师实训培养标准及实训基地认定标准进行调研。这说明政府层面的执业药师能力提升政策正在酝酿中。
 
  另外,市场层面的能力提升一直在进行中。2018年5月,山东省在省立医院成立了社会药房执业药师实践培训基地,计划将临床药师规范化培训模式移植到执业药师专业化服务培训中。
 
  执业药师能力与学历需得到综合提升,且重在提升执业药师药学服务能力,应通过实施执业药师能力与学历提升工程,来切实提高执业药师保障公众合理用药的素质和能力。
 
  6、执业药师可与职称对接
 
  职业资格与职称对接则是一种解决方案。2017年1月发布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近年来已有部分省市已开展了执业药师与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对接的工作。根据《意见》的工作进程,3年内需要完成执业药师与中级职称的对接,也就是2019年将是执业药师职业资格与职称对接工作的最后一年,也许今年会有更多省市开展工作。
 
  七、国家药监局整治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
 
  3月15日晚,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曝光了重庆市部分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为全面落实药品监管“四个最严”原则,也就是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厉打击执业药师“挂证”行为,2019年3月17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现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
 
  整治内容包括:组织对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执业药师“挂证”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督促药品零售企业提高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水平。
 
  自查整改阶段,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对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自查,对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主动进行整改。企业自查整改情况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报属地市(或县)级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
 
  所有注册在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一并开展自查,凡是存在“挂证”行为、不能在岗服务的执业药师,应立即改正或于2019年4月30日前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
 
  监督检查阶段自2019年5月1日起,各省级局组织对行政区域内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并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1.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挂证”执业药师的,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2.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查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
 
  3.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4.凡检查发现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并予以公示;在上述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不能再次注册执业。
 
  国家药监局指出,各市(或县)级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要结合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的执业注册信息,提高监督检查针对性和实效性。对于查实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执业药师“挂证”的,应通报当地医保管理等部门,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形成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对于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并对外公示。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积极探索多部门联合惩戒、共同打击的长效机制。
 
  全国各地即将开展新一轮打击挂证的整治行动,“挂证”监管越来越严
 
  挂证时代即将结束。也加速了执业药师职业发展,并且将可能会引发众多效应。
 
  当前,摆在挂证执业药师面前的只有两条路,到岗服务或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
 
  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到执业药师将建立个人诚信记录。
 
  2017年4月,人社部印发《关于集中治理职业资格证书挂靠行为的通知》,部署打击药品流通等领域职业资格证书挂靠问题。
 
  2017年11月底,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关于药品经营企业中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检查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190号)》,65位挂证人员被曝光,并要求所在省执业药师注册机构依照相关规定收缴其注册证,并注销注册、对外公示。
 
  2018年4月,广东省药监局发布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的管理办法,强调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挂证”,无法在职在岗履行处方审核、药学服务及质量管理等情形的,将按规定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
 
  2018年4月初,山东青岛市药监局发布通知:要求78家药品批发企业、1820家药品零售企业自查,主动清退所有“挂证”、兼职执业药师。否则从严处理,撤销GSP证书,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2018年5月,江苏镇江市药监局发布药品流通企业、执业药师信用工作方案,指出,如发现药品经营企业有挂证现象,由市食药监局上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吊销其个人执业药师执照。
 
  2018年10月,江西省景德镇市人社局发布《关于规范景德镇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退出机制的通知》,通知中提到定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不在岗年度累计达到三次的,暂停定点协议3个月。
 
  2018年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8家新开药店的执业药师进行约谈,在约谈中执业药师签署了《执业药师承诺书》,承诺在职在岗,承诺书中明确规定一年内累计3次以上检查不在岗,视为挂证。违反规定的药店将被罚款或者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2018年,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相关通知,指出对查实聘用“挂证”执业药师的药品零售企业,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四条论处,一律予以撤销《药品GSP证书》,并在诚信档案中予以记录,列为失信企业。
 
  看得出各省药监局对于清理执业药师“挂证”行为的强烈决心,毫无疑问今后“挂证”监管无疑越来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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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执业药师协会简介 基本情况 中国执业药师协会2003年2月22日正式成立,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国务院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统一要求各省相续成立的本辖区的执业药师协会,吉林省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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