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执业药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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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1-07-26 13:41    浏览量:

  吉林省执业药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吉林省执业药师协会,英文名称为Jilin Licensed Pharmacist Association(JLPA)。
 
  第二条本会是由吉林省执业药师和与执业药师相关的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药学教育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职能,致力于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维护执业药师合法权益,弘扬救死扶伤,不辱使命;尊重患者,平等相待;依法执业,发扬质量第一的执业药师职业道德,提高执业药师专业素养,为吉林省医药事业发展服务。
 
  第四条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强化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是本会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本会在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条本会接受党建领导机关,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住所设在吉林省长春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国家关于执业药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二)制定行规、行约,开展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药师的执业行为;
 
  (三)开展执业药师培训、继续教育工作;
 
  (四)关心、帮助乡村执业药师和基层的执业药师,开展执业药师扶持工作,促进其预防、用药与健康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五)积极开展药学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推广药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
 
  (六)依法创办杂志报刊及网站,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促进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普及;
 
  (七)开展国内外药学学术交流,学习借鉴先进的药学管理经验和服务经验;
 
  (八)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主管行政部门注册并取得执业药师资格或从事执业药师管理工作的人员,药学界的专家学者,经申请,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医疗、预防、保健、医药科研、医药教育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经申请,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六)入会自愿、自由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执业药师的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接受本会的自律管理;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及其他涉及收取会员费用的标准;
 
  (五)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党建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会支持设立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本会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本会优先推荐社会组织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本会管理层。本会支持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对重要业务活动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三条本会党组织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二)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党员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三)推动事业发展。激发本会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本会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本会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本会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六)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
 
  第三十四条本会党组织参与决策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本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三)本会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工作决策实施。
 
  (四)本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五)本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党务工作者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六)本会在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涉及社会组织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七)本会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应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本会党组织应建立健全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年度党建工作等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按期进行换届,选好配强党组织书记,加强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创新开展党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六条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本会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经2018年10月11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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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执业药师协会简介 基本情况 中国执业药师协会2003年2月22日正式成立,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国务院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中国执业药师协会统一要求各省相续成立的本辖区的执业药师协会,吉林省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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